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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 时代的法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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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1 15:14: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电子合同很快就会成为大多数金融业务的规则(即使不是全部)。从大型业务到最简单的业务,这些业务过去在巴西银行、联邦储蓄银行、布拉德斯科银行、伊塔乌银行和桑坦德银行的传统分行进行,现已扩展到区域性或更多小众银行,例如 Banrisul、花旗银行、Safra 和BTG Pactual,他们达到了股票经纪商的普及,以 XP 为最大案例,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如 Nubank 或银行 Original 和 Inter。因此,该主题与整个司法机构具有相关性。这是一个挑战,需要转变对本国的理解,特别是在获取可在法律程序中接受的证据的手段方面。这是一条不归路。


由于其业务的动态性,银行业直接受到新技术采用的影响,这既是为了防止欺诈,也是为了吸引新客户以及销售产品和服务。然而,由于获取商品和服务变得更加容易,技术进步使所有消费者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这对于银行来说更为重要,因为银行与客户的冲突不断增加,从而增加了诉求的司法化程度。根据国家司法委员会的数据,银行是该国 100 家最大的诉讼当事人之一,占全国需求的 38%,这实际上加剧了司法系统的缓慢。

因此,有必要了解通过电子方式签订银行服务合同,尤其是在这些情况下如何为法律诉讼形成证据。对于在电子终端或通过互联网执行的电子银行合同,客户需要明确表达其购买产品或贷款的兴趣。这是通过输入个人密码并使用该卡来实现的,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来实现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第三日》第173条声明记载:“缺席人之间以电子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表 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收到发起人的认可为结束。因此,据了解,按照《民法典》第 434 条的规定,接受是完成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了缺席者之间的交易以及以正确方式签订有效合同的可能性”。



此外,必须考虑到,考虑到所有可用的技术,仅通过纸质和经过公证的签名来接受合同关系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从《银行法》的角度来看,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的证明必须考虑清晰的数字合同屏幕,例如消费者接受有效合同产品或服务,无论是在自助服务终端、单击还是网上银行。

必须强调的是,点击计算机密钥表达了明确的缔约愿望,为双方提供了物理签名所能提供的所有支持和缔约形式。以电子方式完成合同的另一个证明是对价证明,这可以通过银行对账单和屏幕来完成,以证明收到的信用、分期付款的重复支付以及其他表明接受合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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